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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協議和知識產權條款

2014-4-21 11:18:00 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 字體大小:  

  近來,世界各地對美國和亞太平洋地區(qū)達成的自由貿易協議發(fā)起了抗議集會。

  在美國與參與國談判期間,活動家、市民和民間團體組織的成員批評名為《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議》(TPP)的協議缺乏透明性。

  另外,遭泄露的協議草案文本細述了相關行政或司法程序,允許版權所有者從網絡服務提供商獲取涉嫌版權侵權者的信息。此舉被認為侵犯言論自由。每天,社交網站Twitter充斥著各種反對TPP的貼子,有人稱TPP的知識產權條款將危機所有人對藥品的獲取,亦或貿易成了知識產權的抵押品。既然公眾對TPP反應強烈,為何要實施自由貿易協議以及此類協議對知識產權有何影響?

  什么是自由貿易協議

  美國政府目前與世界上的20個國家簽有有效的自由貿易協議,都以《世界貿易組織(WTO)協議》為基礎。

  這些自由貿易協議包含的原則較WTO條約更全面、更嚴格,但是,其目的是為了落實一些影響商品和服務貿易以及投資者和知識產權保護的義務。

  對美國而言,貿易協議的主要目標是減少美國出口的障礙,保護美國的海外競爭利益,改進自由貿易協議伙伴國的法律規(guī)章。

  美國還在協商另外兩個獨立的自由貿易協議:一個是與歐盟的《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伙伴關系協議》(TTIP);另一個是與亞太平洋地區(qū)的TPP。后者飽受指責,尤其在談判的保密性和版權實施等知識產權條款方面。

  熱門話題

  以色列1985年的自由貿易協議是美國簽署的第一個此類協議。該協議旨在進一步提升兩國的歷史友誼;強化與發(fā)展經濟關系;促進世界貿易的和諧發(fā)展。雖然這是美國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協議,但卻是以色列的第二個,第一個是1975年與歐洲共同體簽署的自由貿易協議。

  美國總統(tǒng)羅納德.里根(Ronald Reagan)說美國-以色列協議的重要性在于“使以色列成為美國同盟國、貿易伙伴和朋友。”

  在2010年10月慶祝美國-以色列自由貿易協議簽署25周年的慶祝會上,美國貿易代表讓.科克(Ron Kirk)、以色列工業(yè)、貿易與勞工部部長本杰明.本.埃雷澤(Binyamin Ben Eliezer)表示該協議讓兩國繁榮昌盛。

  他們表示:“自從協議生效后,貿易量增加了,投資增長了,我們的經濟變得越來越有競爭力。擴大貿易帶來的利益已惠及美國和以色列的企業(yè)、農民、工人和消費者。”

  美國、加拿大與墨西哥簽署的《北美自由貿易協議》(NAFTA)是第一個包含詳細的商業(yè)秘密保護條款的協議。于1994年生效,該協議旨在規(guī)范機密信息,“促進創(chuàng)意與創(chuàng)新,并提高知識產權中商品與服務的貿易。”某律所合伙人馬修.齊施卡(Matthew Zischka)說NAFTA經常被稱贊為第一個重要的有關知識產權的多邊貿易協議。齊施卡說:“NAFTA的談判始于1986年,于1992年簽署,包含明確的要求簽署國應實施最低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以及實施機制。NAFTA中的知識產權條款為進一步協調簽署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定了權宜機制,并認可了在減少或消除貿易壁壘過程中更公平的知識產權競爭環(huán)境的重要性。NAFTA還象征著脫離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依賴,是建立多邊知識產權條約的主要驅動力。”

  他補充說:“根據NAFTA,成員國應對傳統(tǒng)的知識產權——版權及相關權利、商標、工業(yè)品外觀設計以及專利——提供最低的實質性保護。另外,NAFTA要求對近年被認可的知識產權予以保護——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育種者權以及地理標志權。”

  “每個成員國應制定法律機制,阻止具有商業(yè)價值的機密信息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被他人披露、獲取或使用。應談判代表的請求,NAFTA因此強調了英美的觀點,即允許商業(yè)秘密信息的持有者享有控制信息披露和使用的權利。”

  “果不其然,因加入NAFTA,加拿大、美國和墨西哥大幅度修訂了知識產權立法以確保符合NAFTA的要求,NAFTA的條款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模型。”

  未來的自由貿易協議

  目前,美國正在協商TPP,目的是打造一個高標準、廣泛的地區(qū)協議。奧巴馬政府在2009年11月宣布啟動TPP談判,TPP希望使貿易自由化,并集中在知識產權方面。但是,它成了信息泄露的犧牲品,因其版權實施計劃,TPP被標榜為新的《反假冒貿易協議》以及《阻止網絡盜版法案》。在2014年1月,包括新聞自由行動基金、公眾公民以及新媒體權利等在內美國公共利益機構給奧巴馬政府寫了一封公開信,批評TPP規(guī)則。信中說:“該法案只字不提美國強大的合理使用原則,該原則不僅讓用戶創(chuàng)造新的藝術作品,還允許用戶擴充現有技術。這種自由促進了對我們經濟至關重要的技術產業(yè)的繁榮。”但是,在2014年2月,新加坡總理李顯龍承認談判者們即將完成貿易協議。

  另外,在2013年6月,奧巴馬總統(tǒng)與歐洲理事會主席范龍佩(Van Rompuy)、歐洲委員會主席巴羅佐(Barroso)以及英國首相大衛(wèi).卡梅倫(David Cameron)宣布美國和歐盟將對TTIP協議開始談判。

  TTIP被稱為“有野心和全面的”協議,該協議旨在促進美國和歐盟的經濟增長。然而,該協議已經受到批評者的猛烈攻擊,依然是保密以及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機制引起不滿,此爭端解決機制將使歐盟和美國的公司直接對政府提出私人法律訴訟。盡管綠黨/歐洲自由聯盟政治團體敦促叫停TTIP過程,但歐盟貿易專員卡洛.德古赫特(Karel De Gucht)在二月份宣布談判“進展良好”。

  1. 北美自由貿易協議(NAFTA,美國、加拿大與墨西哥)

  于1994年1月1日生效,主要的知識產權條款在第17章:

  是第一個對商業(yè)秘密保護規(guī)定了詳細條款的國際協議。

  政府賦予計算機程序的作者以及錄音制品制作者租賃權。

  2. 多米尼加—中美洲-美國自由貿易協議(CAFTA-DR,哥斯達黎加、薩爾瓦多、危地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和多米尼加共和國)

  于2006年生效。主要的知識產權條款在第15章:

  為新開發(fā)的植物新品種提供保護。

  為版權侵權和商標盜用規(guī)定法定和實際的損害賠償。

  3. 美國-巴拿馬貿易協議

  于2012年10月31日生效。主要的知識產權條款在第15章:

  規(guī)定了商標注冊體系。

  知識產權執(zhí)法司法體系有別于一般的執(zhí)法體系。

  4. 美國-哥倫比亞自由貿易協議

  于2012年5月15日生效。主要的知識產權條款在第16章:

  改進了對數字環(huán)境中版權作品(如音樂、電影和軟件)的保護至關重要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

  成立了商標注冊和維護網絡體系以及搜索數據庫。

  5. 美國-秘魯貿易促進協議

  于2009年2月1日生效。主要的知識產權條款包含在第16章:

  將終端用戶盜版定為犯罪,對盜版和假冒產生更強的威懾力。

  允許扣押、沒收和銷毀假冒和盜版商品。在邊境和刑事案件中通過依職權扣留加強執(zhí)法。

  6. 美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

  于2004年1月1日生效。主要的知識產權條款在第17章:

  鞏固智利在版權和盜版控制方面的承諾。

  規(guī)定刑事程序與懲罰至少適用于蓄意商標假冒或盜版。

  7. 美國-摩洛哥自由貿易協議

  于2006年1月1日生效。主要的知識產權條款在第15章:

  商標包含認證商標。

  規(guī)定了商標注冊體系,并規(guī)定了申請、處理、注冊以及保留商標的電子途徑。

  8. 美國-以色列自由貿易協議

  于1985年8月19日生效。主要的知識產權條款在第14章:

  美國簽署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協議。

  結合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2009年發(fā)布的特別301觀察名單的不定期審查結果,美國和以色列繼續(xù)談判,目的是解決以色列醫(yī)藥產品知識產權制度長期存在的問題。

  9. 美國-約旦自由貿易協議

  于2010年1月1日完全生效。主要的知識產權條款在第4條:

  促進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

  將刑事罰款提升至6000約旦第納爾,以確保最大的法定罰款足以威懾未來的侵權行為。

  10. 美國-巴林島自由貿易協議

  于2006年1月11日生效。主要的知識產權條款在第14章:

  為版權、專利和商標所有者提供了強大的保護和執(zhí)法。

  提供數字環(huán)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解決電子媒體與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問題。

  11. 美國-阿曼自由貿易協議

  于2009年1月1日生效。主要的知識產權條款在第15章:

  注冊和維護商標的程序以及爭端解決程序更有效、透明以及不再被濫用。

  執(zhí)法者無需等待權利人提交起訴便可對假冒者實施邊境措施。

  12. 美國-韓國貿易協議

  于2012年3月15日生效。主要的知識產權條款在第5:1和18:1章:

  在其規(guī)定的賠償總額中認可了專利藥品或醫(yī)療設備的價值。

  規(guī)定地理標志應像商標那樣被予以保護。

  13. 美國-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協議

  于2005年1月1日生效,主要的知識產權條款在第17章:

  商標必須包含地理標志保護以及新的域名管理規(guī)則,以防商標被搶注。

  政府只能使用正版計算機軟件。

  14. 美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協議

  于2004年1月1日生效。主要的知識產權條款在第16章。

  簡化商標申請程序,允許申請者使用自己國家的商標/專利局提交商標申請。

  網絡服務提供商承擔有限的責任,反映了《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案》中網絡服務商合法活動與版權侵權之間的平衡。(編譯自intellectualpropertymagazi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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